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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二利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滨公(西)行罚决字[2023]0055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赵二利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3月22日9时30分许,西兴派出所民警在对杭州市滨江区*院*室的赵二利出租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房屋房东赵二利在与承租人莫某自2023年02月10日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将承租人莫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未告知承租人莫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赵二利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杭州银行(余杭,萧山除外)或者在线执收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