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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旭江足浴店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滨公(西)行罚决字[2023]0055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杭州市滨江区旭江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范顺龙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22日10时13分许,西兴派出所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庭*幢商铺*楼杭州市滨江区*店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流动人口员工李某的身份信息在公安机关没有报送过,经查该李某于2023年2月21日与杭州市滨江区*店建立劳动用工关系。杭州市滨江*店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三个工作日内,未将劳动者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李某主动申报登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杭州银行(余杭.萧山除外)或者在线执收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