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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浩全违反《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滨公(长)行罚决字[2023]0054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周浩全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长河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2日9时许,***派出所民警在对杭州市滨江区***街道*苑*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房屋房东周浩全未按照住宅设计规范,私自改建住宅格局,并将改建好的厨房作为非法居住空间分隔出租给租客居住,当时民警就开具了编号为2023第03021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限7日内整改完毕。责令期满,其既未清退居住在厨房的租客,也未将住宅格局恢复原貌,于2023年3月21日9时许被***派出所民警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浩全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杭州银行(余杭,萧山除外)或者在线执收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