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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卖淫嫖娼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滨公(高)行罚决字[2023]0055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尹**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高新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3月20日14时许,尹**在杭州市滨江区*大厦*楼*店*房间内,让吴某为其实施卖淫嫖娼,尹**的行为已构成嫖娼,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尹**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杭州银行(余杭,萧山除外)或者在线执收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