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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甫坛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滨公(高)行罚决字[2023]0055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李甫坛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高新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3月22日14时51分,高新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杭州市滨江区*城*室的房屋出租人李甫坛于2022年10月8日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韩某用于居住,直至2023年3月22日仍未将流动人口韩某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或告知物业服务单位,也未告知该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李甫坛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杭州银行(余杭,萧山除外)或者在线执收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