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3月22日12时34分,***派出所民警对杭州市******街道xx路xx路交叉口某某厂宿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房屋租户司某某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经查余海峰作为该房屋房东自司某某于2023年02月03日开始入住,至今未将司某某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且未告知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余海峰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余海峰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江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