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3月14日,在杭州市****处,魏中伟对冯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魏中伟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因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魏中伟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江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