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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中伟故意伤害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钱塘公(白)行罚决字[2023]0098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魏中伟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3月14日,在杭州市****处,魏中伟对冯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魏中伟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因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魏中伟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江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