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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玉飞盗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钱塘公(新)行罚决字[2023]0097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倪玉飞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新湾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7日,倪玉飞在杭州市******街道XX学校门口的共享单车停车位上实施盗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倪玉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倪玉飞主动赔偿被侵害人数元,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倪玉飞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萧山区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