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7日,倪玉飞在杭州市******街道XX学校门口的共享单车停车位上实施盗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倪玉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倪玉飞主动赔偿被侵害人数元,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倪玉飞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萧山区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