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2月19日下午,韦晓锋在杭州市***临江街道**公司控制器分厂内实施盗窃。韦晓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属于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韦晓锋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萧山区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