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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永成未按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甬公海(集)行罚决字[2022]0112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忻永成
执法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集士港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23日20时58分许,集士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忻永成在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养了一只四岁大的伯恩山犬。忻永成自述从该犬四个月大时饲养至今,未按规定对该犬办理犬只准养登记。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曙区犬类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通告》规定集士港镇***划入重点管理区域。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忻永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忻永成在2022年10月8日前改正。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