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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学权(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公(交警二)行罚决字[2023]0024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孙学权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2-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01月28日22时26分许,孙学权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2************0)途经平阳县**镇***路***号前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73mg/100ml,经查,本次违法系孙学权因饮酒后驾驶被查处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孙学权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平阳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