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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玲盗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公(钱)行罚决字[2023]0023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王小玲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钱仓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1-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月30日12时许,王小玲伙同陈**、陈**窜至在平阳县**镇**村红绿灯旁一田地内,徒手将萝卜摘下后放至塑料袋中实施盗窃,共计盗窃约80斤萝卜。王小玲在实施盗窃时被群众抓获,随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王小玲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被侵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经查,王小玲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春娇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并追缴萝卜一袋(黑色袋子约9.2斤)。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平阳县拘留所执行,追缴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