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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钦顺盗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公(鳌)行罚决字[2022]0228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陈钦顺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鳌江镇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4月25日09时许,陈钦顺独自一人窜至**镇***号后门将停放在门口的电瓶车盗窃走,而后逃离现场;2022年4月25日13时许,陈钦顺独自一人窜至**镇**路**号出租屋后门,将放置在楼梯口的一个快递包裹盗窃走,而后逃离现场。经查,陈钦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钦顺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平阳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