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月5日10时30分许,周青在平阳县**镇**服务中心*楼*****窗口周青和徐**发生口角,周青砸伤徐**右边额头,徐**砸伤周青鼻子眼眶部位。后周青报案并到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青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立即执行收缴决定。行政拘留送平阳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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