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
何**卖淫嫖娼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公(治)行罚决字[2023]0013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何**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泰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9日至10日期间,何某某在泰顺县*****宾馆**房间内嫖娼,何某某支付嫖资后当场反悔,未与蔡某某发生性关系。经查,何某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何某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泰顺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