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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民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秀洲公(交)行罚决字[2022]0025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王福民
执法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2月12日19时,王福民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洪运路毛衫市场北门口与由南往北右转弯的朱某福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人员受伤的事故。后经理化检验,王福民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mg/100ml。另查明,王福民于2010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金华市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3年0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104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7年05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五日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2019年01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金华市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2700元,并被行政拘留十日。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福民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福民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王福民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嘉兴市秀洲区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