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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云佳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秀洲公(新)行罚决字[2022]0025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朱云佳
执法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新城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20日晚上,朱云佳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某号某某四季酒店隔离期间,私自离开隔离酒店外出购买商品,违反了嘉兴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2号)》,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朱云佳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