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20日晚上,朱云佳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某号某某四季酒店隔离期间,私自离开隔离酒店外出购买商品,违反了嘉兴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2号)》,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朱云佳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