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30日凌晨,李沙周窜至嘉善县***街道***新村795号后门处,盗窃安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神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和雨衣等车内物品;2021年8月28日晚,李沙周窜至嘉善县***街道***小区321号后门处,盗窃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灰蓝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属情节较重,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李沙周于2021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1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经鉴定,白色神鹰牌电瓶车和车内物品价值765元,灰蓝色电瓶车价值1095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沙周行政拘留十三日。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嘉善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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