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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承筏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善公(魏)行罚决字[2023]0088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田承筏
执法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魏塘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田承筏于2023年4月17日,将自己在浙江嘉善办理的卡号为6****************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非法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田承筏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田承筏罚款一千八百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浙江***一体化示范区支行或在线执收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