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9日上午,王学兵在嘉善县******社区丝绸路136号******门面走廊下窃取刘某某的粉色自行车一辆,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学兵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嘉善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