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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彩芳为赌博提供条件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善公(天)行罚决字[2022]0042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於彩芳
执法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天凝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21日晚上,於彩芳在嘉善县0**********0底楼西南间内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属情节严重,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同时查明於彩芳提供的赌具扑克牌一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於彩芳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收缴赌具扑克牌一副。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嘉善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嘉善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