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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公婺(刑)行罚决字[2022]0043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吴玉根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11日12时40分,吴玉根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村口地方处时,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吴玉根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玉根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金华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