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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福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公婺(刑)行罚决字[2022]0043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吴福祥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5月26日13时11分,吴福祥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路段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5mg/100ml)的违法行为。2022年02月28日14时05分,吴福祥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路段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9mg/100ml)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福祥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金华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