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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平(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公婺(刑)行罚决字[2022]0043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徐国平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08日13时05分,徐国平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330国道与***交叉口处时,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徐国平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徐国平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徐国平已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