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20日中午,王争明伙同王**来到金华市婺城区***一房屋拆迁工地上,将原本埋于土下的废钢筋条挖出来装车欲盗走卖钱,后被现场工人发现并报警,王争明、王**二人被当场抓获。现场扣押的废钢筋条重量共计70公斤,王争明对此重量无异议。王争明的行为已构成结伙盗窃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争明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金华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