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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争明盗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公婺(乾)行罚决字[2022]0043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王争明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乾西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20日中午,王争明伙同王**来到金华市婺城区***一房屋拆迁工地上,将原本埋于土下的废钢筋条挖出来装车欲盗走卖钱,后被现场工人发现并报警,王争明、王**二人被当场抓获。现场扣押的废钢筋条重量共计70公斤,王争明对此重量无异议。王争明的行为已构成结伙盗窃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争明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金华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