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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来根盗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公东(刑)行罚决字[2023]0130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吴来根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侦查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8日晚,吴来根至金华市金东区******国家电网充电桩附近,将停在该处的一银色电动自行车盗走。吴来根的行为属于盗窃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来根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金华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