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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英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公东(傅村)行罚决字[2023]0130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徐志英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傅村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6月1日,在金华市金东区***,徐志英实施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徐志英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金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