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26日,王江辉驾驶浙G*****小型轿车沿浦江某带大道由北向南行驶,10时43分许,途径浦江县某大道某号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检查。经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核查,王江辉的驾驶证于2021年4月25日被吊销,王江辉的行为构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行为人王江辉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构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江辉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应处罚款另行审批决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浦江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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