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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浦公(交黄)行罚决字[2022]0150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王江辉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宅中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26日,王江辉驾驶浙G*****小型轿车沿浦江某带大道由北向南行驶,10时43分许,途径浦江县某大道某号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检查。经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核查,王江辉的驾驶证于2021年4月25日被吊销,王江辉的行为构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行为人王江辉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构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江辉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应处罚款另行审批决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浦江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