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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灏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磐公(交)行罚决字[2022]0059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华灏杨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浙江省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12-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1月27日11时11分许,华灏杨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AE52G1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磐安县******34号路段时被我局执勤交警查获。经查,该华灏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华灏杨本次行为属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022年12月01日华灏杨到磐安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华灏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华灏杨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磐安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