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1月27日11时11分许,华灏杨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AE52G1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磐安县******34号路段时被我局执勤交警查获。经查,该华灏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华灏杨本次行为属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022年12月01日华灏杨到磐安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华灏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华灏杨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磐安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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