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0月份左右,违法行为人何**在磐安县***街道***57号***以300元的价格接受卖淫女向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性交”服务。另查明,何**属初次嫖娼,且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何**的行为已构成嫖娼,且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何**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磐安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