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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卖淫嫖娼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磐公(安)行罚决字[2022]0059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彭**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浙江省磐安县公安局安文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12-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2月1日凌晨,违法行为人彭**在磐安县***街道百度宾馆710房间内以收取2500元的价格给嫖客韦某提供的性交服务。另查明,彭**属初次卖淫,且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彭**的行为已构成卖淫,且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彭**行政拘留三日并追缴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磐安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