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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二龙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磐公(尖)行罚决字[2022]0021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孙二龙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浙江省磐安县公安局尖山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孙二龙在明知购买的车辆通行证为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然以5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并将该通行证给自己车辆使用,后于2022年3月20日被磐安县交警大队玉山中队查获。经查,孙二龙共计使用该伪造通行证在磐安尖山万苍采石场至绍兴运输货物2趟,获利至少1200元。综上所述,孙二龙的行为已构成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孙二龙行政拘留十一日,收缴伪造的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待疫情放缓、核酸检测完毕后送磐安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