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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竹平(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兰公(永)行罚决字[2022]0087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刘竹平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永昌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6日12时45分,刘竹平至兰溪市***处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刘竹平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竹平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兰溪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