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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兵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义公(西)行罚决字[2022]0077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吴永兵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20日,在义乌市××公司违法行为人吴永兵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永兵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义乌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