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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公(交)行罚决字[2022]0086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童莹
执法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8月19日,违法行为人童莹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山深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21时00分许,行驶至开化县***东尚酒店门口路段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开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处警。经查,童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童莹已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另查明,童莹目前正处于哺乳期。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童莹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童莹系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