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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运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舟定公(环)行罚决字[2023]0053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王运华
执法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环南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初至今,在舟山市定海4806工厂内,王运华在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情况下,仍多次从事电焊作业,后王运华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被定海区应急管理局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违法行为人王运华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情况下仍多次从事电焊作业,其行为已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运华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定海区拘留所执行。(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