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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建波扰乱单位秩序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岱公(高)行罚决字[2022]0011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庄建波
执法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浙江省岱山县公安局高亭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8日14时许,庄建波在岱山县人民政府主楼大门平台处展开国旗,意欲向政府施加压力解决其帆涨网渔船拆解补偿款问题,影响了岱山县人民政府正常工作秩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庄建波为表达自身诉求,与他人聚集在岱山县人民政府门口,其采取拉展国旗的手段向政府施加压力,影响了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依法应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庄建波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岱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为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