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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红扰乱单位秩序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岱公(高)行罚决字[2022]0011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严红
执法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浙江省岱山县公安局高亭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9日上午,严红伙同柴xx、邵xx等人在岱山县县政府南门门口因不满政府出台的帆涨网渔船减船转产政策,采用在县政府门口静坐的方式扰乱县政府的单位秩序。期间,严红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劝阻,采用脚踢、辱骂的方式拒不离开,后被工作人员抬离现场。另查明,2022年3月18日下午,严红在岱山县信访局大厅因长时间未有工作人员接待遂用脚踢信访局接待大厅的侧门,未造成损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违法行为人严红伙同他人在县政府门口采用静坐等方式影响政府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情节严重,应予以行政处罚。后严红主动认错,态度积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严红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岱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为2022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