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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芳扰乱单位秩序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岱公(高)行罚决字[2022]0011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刘淑芳
执法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浙江省岱山县公安局高亭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9日上午,刘淑芳伙同柴xx、邵xx等人因不满政府出台的帆涨网渔船减船转产政策,采用在岱山县县政府南门大门口静坐、跪地拍门的方式扰乱县政府的单位秩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违法行为人刘淑芳伙同他人在县政府门口采用静坐等方式影响政府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不听工作人员劝阻,长时间静坐,属于情节严重,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刘淑芳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岱山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2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