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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崇友保险诈骗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公(椒)(经)行罚决字[2023]0003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方崇友
执法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1-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1、2019年8月5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方崇友和赵某某(已处罚)经事先商量人为故意制造事骗取保险金,方崇友驾驶陈某某名下的浙J*****汽车(实际为陈某某所有)故意与赵某某驾驶的李某某名下的浙J*****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某村附近故意追尾,骗取某保险公司台州市分公司17085元保险金。2、2020年6月22日9时许,方崇友伙同陈某(已起诉)、客户王某某(已处罚)经事先商量人为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陈某联系陈某某(已起诉)的妻子张某某(已处罚)驾驶郑某某名下浙J*****汽车和王某某驾驶其名下浙J*****汽车,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某小区附近道路路口故意制造追尾事故,而后陈某到事故现场拍照上传定损材料,骗取某保险公司台州市分公司24930元保险金。3、2021年4月24日11时许,方崇友伙同陈某、陈某经事先商量人为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由陈某在某汽修厂里事先将其名下的浙J*****汽车与方崇友名下的浙J*****汽车相撞,而后方崇友和陈某分别驾驶名下车辆到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某村附近道路上伪造事故现场,陈某负责定损事宜,骗取某保险公司台州市分公司8503元保险金。
方崇友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转取保候审,2022年12月9日转监视居住。因保险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数额调整于2023年1月12日被我局终止侦查。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规定,决定给予方崇友罚款四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