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5月23日20时38分许,违法行为人洪卫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J*****小型汽车,在台州市椒江区沿某路自南往北行驶至某楼前人行横道时,因操作不当碰追尾撞前方由柯某某驾驶的浙J*****小型轿车、付某某驾驶的浙J*****小型轿车、谭某某驾驶的浙J*****小型客车和张某某驾驶的浙J*****小型客车,造成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违法行为人洪卫国弃车逃逸于同年5月24日到案。经调查,违法行为人洪卫国于2022年3月3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次行为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交通肇事逃逸。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洪卫国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洪卫国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洪卫国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洪卫国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行政拘留送台州市椒江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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