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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辉盗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公(椒)(海)行罚决字[2022]0220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陈金辉
执法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海门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21日上午,违法行为人陈金辉窜至椒江某中北门门口,趁被侵害人严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未上锁的黑蓝相间颜色的某牌山地自行车(于2021年8月25日以720元人民币购得)无人看管之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该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停回椒江某中北门门口并被严某某找回。2022年9月22日上午,陈金辉窜至椒江区某路某中学门口,趁被侵害人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未上锁的绿色某牌公路自行车(于2022年7月25日以958元人民币购得,已追回)无人看管之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该自行车盗走。2022年9月26日10时许,陈金辉在椒江区某广场被我局民警查获。陈金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且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陈金辉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送台州市椒江区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