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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龙殴打他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公(椒)(白)行罚决字[2023]0113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李少龙
执法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白云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5-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19日3时54分许,违法行为人李少龙在椒江区某公寓某楼第某间出租房外边敲门边给其前女友***某某打电话,后***某某因害怕影响邻居休息遂开门。李少龙进入房间后看到***某某姐姐***某某时遂辱骂***某某并走到出租房外。在出租房外李少龙给***某某打电话,在电话里***某某与李少龙双方发生口角,遂李少龙回到房间内用右手扇了***某某的右脸一巴掌以及左脸两巴掌,***某某放弃验伤。违法行为人李少龙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少龙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台州椒江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送台州市椒江区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