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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祥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公(椒)(白)行罚决字[2023]0111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李祥
执法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白云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5-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初,违法行为人李祥明知提供的电话卡可能会被上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用自己身份证在椒江区某营业厅办理的一张某电话卡和从朋友陈某某(未到案)处以300元价格收购的一张某电话卡(号码已遗忘)分别均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上家用于诈骗。致使被害人吕某某被骗10余万。违法行为人李祥非法获利700元。违法行为人李祥的行为已构成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李祥没收违法所得七百元,罚款一千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台州椒江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