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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元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公(椒)(葭)行罚决字[2023]0003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苏元红
执法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葭沚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1-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1月14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苏元红携带一把开山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到椒江区***街道某村王某某家附近找王某某讨要工钱(无持刀暴力讨债行为)。在和王某某发生争吵后,苏元红携带的刀从胸前衣服内掉落,王某某遂报警,苏元红便捡起刀迅速逃离现场。违法行为人苏元红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苏元红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开山刀一把。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