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1月14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苏元红携带一把开山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到椒江区***街道某村王某某家附近找王某某讨要工钱(无持刀暴力讨债行为)。在和王某某发生争吵后,苏元红携带的刀从胸前衣服内掉落,王某某遂报警,苏元红便捡起刀迅速逃离现场。违法行为人苏元红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苏元红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开山刀一把。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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