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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耀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公(椒)(前)行罚决字[2023]0112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樊耀华
执法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前所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5-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25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樊耀华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前提下,仍在椒江区***街道某厂房某楼违规进行电焊工作,具有火灾危险。2023年5月25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樊耀华被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查获。违法行为人樊耀华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且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樊耀华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送台州市椒江区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