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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峰(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公(交)行罚决字[2022]0037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杨峰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鹤城中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13日22时15分,杨峰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0,发动机号:201247**)行至青田县***大桥北端路段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61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饮酒后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杨峰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青田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