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籍儿童LAN **于2016年9月24日持***普通YC304**护照从中国首都机场入境,入境后临住登记在浙江省青田县***街道**路23号601室,LAN **的居留有效期至2021年4月10日(居留许可证号100648**)根据疫情期间居留有关规定,居留期可顺延两个月至2021年06月10日,叶红丽身为LAN **的监护人,在LAN **居留到期后未尽监护义务,未及时为LAN **居办理居留延长手续,致使LAN **在中国非法居留。2022年03月21日,叶红丽主动来青田县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叶红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叶红丽警告并处罚款八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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