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间,周**在青田县***街道***容留他人卖淫。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并追缴人民币一千九百二十五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青田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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