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6日10时许,麻某某窜至缙云县五云街道XX中学对面停车场内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麻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行政拘留由缙云县公安局送达缙云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