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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盗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缙公(五)行罚决字[2023]0084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麻**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浙江省缙云县公安局五云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6日10时许,麻某某窜至缙云县五云街道XX中学对面停车场内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麻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行政拘留由缙云县公安局送达缙云县拘留所执行。